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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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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纳税人申请规定

浏览次数:157 时间:2021/01/28 11:40:27

       一、 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的一般规定: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是指自税务登记日起30日内申请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纳税人办理时限: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纳税人符合业务概述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经认定机关批准后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应提供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在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一般纳税人申请规定

  四、办事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

  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二)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税务机关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 三)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其他说明:

  (一)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

  2、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

  3、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

  (二)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对下列一般纳税人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1、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型商贸批发企业;

  2、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一般纳税人。 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

  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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